第二十八条 新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学校对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包括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学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按平均数折算的年学费标准。按照鲁教财函[2019]19号规定,专业注册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就读年限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根据学生每学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计算收取。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费根据学校公布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实施学分制收费学生退费按照“鲁价费函[2015] 50号”和“鲁价费函[2018]7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