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批复的滨州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其他费用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发[2013]93号)、《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136号)、《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3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如学费标准调整,按省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退费: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月计退专业注册学费,按未修读学分(由教务部门界定)计退学分学费。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