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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闽南师范大学

第二十六条各类型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如下:

1.达理公寓2A、2B、4A、4B幢(4人间):1200元/生学年(闽价费〔2006〕298号)

2.达理公寓1A、1B、3A、3B、5A、5B、6A、6B、7A、7B、8A、8B幢(6人间):950元/生学年(闽价费〔2006〕298号、闽价费〔2010〕43号)

3.瑞京公寓A、B、C幢(6人间):1030元/生学年(闽价〔2002〕费83号)

4.瑞京公寓D幢(6人间):900元/生学年(闽价费〔2010〕43号)

5.新学生公寓一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漳价审〔2014〕14号)

6.圆山校区2号楼(2人间):10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19] 407号)

7.圆山校区2号楼(6人间):9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19] 407号)

8.圆山校区3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19] 407号)

备注:以上住宿标准不含空调部分,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加收的标准为:200元/生学年(2人间),100元/生学年(4人间),70元/生学年(6人间)(漳价审〔2013〕27号)。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物价部门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执行。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校徽、校训

联系方式

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邮编:363000
电话:0596-2597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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