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学分制标准收取学费(鲁价费函[2016] 60号),学费和住宿费均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标准执行(标准如有变动,届时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