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徐特立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体系;对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为主要方式的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4.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5.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校资助:
1.学校奖学金: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2.学校助学金:
(1)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补贴标准按中省大学生勤工助学政策执行每生每小时12元,勤工助学时长一天不得超过4小时,一周不得超过8小时,一月不得超过40小时。
(2)特殊困难补助: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遇到一些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困难导致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无法保障时给予的一次性校内资助措施。
(3)学费减免: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全部学费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无经济来源的学生予以减少或免予缴纳学费的一项校内资助措施。
(三)社会资助:
1.“元一圣地”奖学金:特等奖每人5000元;一等奖每人3000元;二等奖每人2000元。
2.徐特立奖学金:每人2500元。
3.宝钢教育奖:优秀学生特等奖每人20000元、优秀学生奖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