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科研工作与对外交流
第四十七条坚持以需求和创新为导向,大力开展科研(创作)活动,尤其是针对本院具体情况和问题的院本研究、应用性研究。
第四十八条积极开展与省内外高等学校、各种企事业单位、协会及国际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四十九条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广泛开展科学普及,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教育服务。促进教学,不断增强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八章 党组织及群团组织
第五十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保障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确保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发展规划、干部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教学科研方案等重大事项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建立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完善党委与行政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五十五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五十六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大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应配合共青团组织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十七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院的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组织要按照各自的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九条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要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尊重人权。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条学院致力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深谙高等教育规律的、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六十一条学院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保障教师在教学、研究和学习等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探索自由。
第六十二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六十三条学院实行聘任制。学院与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签订聘任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期、聘任岗位、工资报酬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学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第六十四条学院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和相关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学院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渠道,健全教职工权益的救济机制。
第六十六条学院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按照1:200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