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举办方的资金投入;
(二)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三)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及其他专项基金;
(四)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收入;
(五)社会融资;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一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资产总额为16.84亿元,其中,举办者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累计投入办学资金3.94亿元。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资产中没有华中科技大学及地方政府等实体投入的国有资产。
第四十二条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均属于学校所有,受法律保护,不得出卖、转让或者提供担保。学校举办者及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经费结余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实际培养成本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所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
(二)按规定提取学校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
(三)偿还学校负债。
第九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确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战略地位,建立最具活力的人事制度。学校通过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吸引和培养优秀教师队伍。
第四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并由院长代表学校与其签订聘任(劳动)合同或协议。
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聘任(劳动)合同或协议中确定。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依法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学校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年度或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和确定薪酬及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学校设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教师共同学习、建立交流平台。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教学研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全院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五十四条学校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建议。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