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可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学生类别、修业年限及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的相关实施细则,颁发学历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八条学校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十九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依法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六十条学校的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在学校党、团组织领导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六十三条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每个班配备1名班主任,建立一支素质过硬、责任心强、专兼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十一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四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办学;
(二)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六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七条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举办者或学校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校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六十九条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核准终止,学校举办者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并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及修改后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文华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