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费与奖励
第十九条: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院在校生符合条件者,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学院将为生活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学院批准之日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处。
第二十三条:学院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院招生网及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