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方能注册。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等如有调整,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费办法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及文凭发放
第十六条 已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转专业的,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奖助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500元/生·年,贫困生28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学校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福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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