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学院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院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两周之内,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学院收取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学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活动;有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均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家庭贫困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云南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生与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苏家村17号
邮编:650111
招生联系电话:0871-65167771 6510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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