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颁发证书
1.学校全称:红河学院
2.学校国标代码:10687
3.办学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东郊学府路中段,邮编661199
4.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本科的学历教育资格
5.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6.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7.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红河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划、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
第六条 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红河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对各省(区、市),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是《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方院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