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_棋牌完整版游戏官方网站 |中国棋牌完整版游戏官方网站 - 线上棋牌平台官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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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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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课程,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学习、表彰先进,学院设立了奖、助学金,分别为“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400元/生·年、3300元/生·年、22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三等(3000元/生·年、2000元/生·年、1000元/生·年)。同时,应征入伍的学生及到基层就业的学生还享受返还学费的资助政策。学院积极配合办理外地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贫困学生打开“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发放报到证;学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方案》要求,参加当年度专升本招生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八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九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喀什职业技术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咨询电话、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三十三条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招生联系电话:0998-2918050、2918151(校本部)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998-2511223

传真:0998-2529514

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广州新城花城大道48号(校本部);喀什市解放南路494号(解放南路校区)

邮编:844100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喀什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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