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遵循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和出档规定;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二)实施“顺序志愿”的,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实施“平行志愿”的,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一)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报考要求择优录取。
(二)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三)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如所填专业均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四)对总分、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综合考虑其相关科目成绩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比赛获奖等因素确定专业;对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参考考生的考试和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美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专业、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美术、体育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专业成绩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体育类相关专业统考成绩。
(三)实施“平行志愿”的,按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四)实行“顺序志愿”的:
1.美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3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总分×70)
2.体育类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