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按照经四川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学生报到注册按学年缴费标准交费后,因各种原因出现自愿放弃就读的,其退费办法为:申请退费的时间,超过了学年期限时间一半以上者,不予退费;申请退费的时间,在整学年期限时间半学期以内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扣除在读月份的金额后,退所缴学费和住宿费未发生月份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