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登记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退费,因故退(转)学者,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2133号文件的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3.收费标准按本章程第九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