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励资助政策:学校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奖励政策,并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泰科励志奖学金、泰科之星奖学金及国际交流项目,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和在学生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国际交流项目每年选拔一次。同时,学校执行应征入伍服兵役资助、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和指导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