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奖助学金制度。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优秀特困大学生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等;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