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奖、贷、助学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达到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特等奖学金为4000元/年,一等奖学金为800元/年,二等奖学金为500元/年,三等奖学金为300元/年。此外,特别优秀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年给予特困补助,补助标准按当年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明,入学前向新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向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临时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