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王震奖励基金、综合奖学金、爱农就业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奖助资金;各学院还通过教师、爱心人士、企业和社会团体捐助等方式,设立30项奖助学金,各项奖助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并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