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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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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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专业:504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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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学科类专业:546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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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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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学年5460元/生?学年,三、四学年1600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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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含“3+1”培养模式、“4+0”培养模式):普通文理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其中,“3+1”培养模式的学生视情况可前往台湾合作高校学习一年,在台学习阶段学费均按照台湾合作高校的收费标准由合作高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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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合作办学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20000元/生?学年;本科国际课程教育项目的财务管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28000元/生?学年。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均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国外大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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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厦门理工学院就读的少数民族预科生:504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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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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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厦门理工学院统一安排学生宿舍(不含留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000元/生?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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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境外学习阶段住宿费均按照境外合作高校的收费标准由合作高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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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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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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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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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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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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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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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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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