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按国家、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伙食补助等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了可申请国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外,学校还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并利用校内自筹特困生资金、企业和社会捐助资助资金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