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录 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专业中的法学、信息安全、行政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心理学专业安排在本科二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相关规定确定学校的投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类专业按考生的文化成绩和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对于分数低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八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0%。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九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公布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厅和学校共同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按照公安部规定,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学生统一着制式服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校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编办等六部委下达的文件精神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2019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侦查学:7150元/年
治安学:7150元/年
交通管理工程:7150元/年
刑事科学技术:7150元/年
禁毒学:7150元/年
警务指挥与战术:7150元/年
网络安全与执法:7150元/年
法 学:4000元/年
行政管理:4000元/年
信息安全:4800元/年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800元/年
应用心理学:3800元/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含热水维护费100元,空调维护费100元)
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正在上报审批中,最终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四十条 学校设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共四个等级校级奖学金,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等个人综合奖励项目和“立功、嘉奖、通报表扬”等个人单项奖励项目。
第四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或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对困难学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在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前需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经本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由其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章,可由政府代章)和《湖南警察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由学校研究确定贫困等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校级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必须通过贫困生认定。
第四十三条 贫困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校不再组织高校助学贷款。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位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二章 纪 律
第四十五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公安部下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七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9年招生工作,由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