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八)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以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等品学兼优的考生,可根据规定参加有关高校的自主招生。
(九)对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自主招生、试点学院招生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5〕2号)规定执行。
(二)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和《关于做好江苏省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综合评价录取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属普通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6〕2号)规定执行。
(四)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6〕1号)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5〕20号)规定执行。
(六)体育类专业招生
参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5〕25号)规定执行。
(八)注册入学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1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6〕6号)规定执行。
(九)空军招收飞行学员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选拔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十)定向培养直招士官
根据总参谋部、教育部规定,2016年国家继续开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计划安排在文科类、理科类招生,报考定向培养直招士官院校的考生,在文科类、理科类本科第三批院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院校录取前进行投档、录取。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积极配合当地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任务的完成。
(十一)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