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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黑龙江东方学院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宿费。

校徽、校训

联系方式

地址: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邮编:150066
电话:0451-86673244/866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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