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学生学费收取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执行。学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210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18000元/学年;文科类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教育专业执行艺术类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