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助、贷、减、补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5000元/年.人。
3.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资助金额为2800元/年至3800元/年.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2000元/年.人;一等奖学金:1500元/年.人;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人;三等奖学金:400元/年.人。
2.对在校期间某一方面取得的优异成绩的学生,设有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助学贷款:学校是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