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学校简介
第一条学校全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
第二条学校地址
1、学校本部: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2、金山校区:福州市洪山桥上下店路63号
第三条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大学
第四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高职
第五条学历证书种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江夏学院。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建江夏学院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由福建江夏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六条我校201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核准,面向福建、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新疆、西藏等13个省(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考试院(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七条学费标准
1、本科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经济统计学、金融学、投资学、法学、社会工作、财务管理、会计学、审计学、人力资源管理390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7200元/学年;其他本科专业:3600元/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15000元/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2〕407号。国际课程教育项目:28000元/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3〕186号。专科专业:6000元/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2000〕费字245号。我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学费尚在审批中,新生入学时如有新标准,将按审批后的新标准执行。(参照福州地区大学城其他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收费标准)
2、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退费。
第三章考生要求
第八条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要求:我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一条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