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我校以考生统一入学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投档录取,在省招生办每轮出档考生中,按计划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及出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加试要求。
第八条 没有实行专业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院校志愿优先。院校志愿一致情况下,实行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考生。
第九条 定向基层医疗机构招生专业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户籍在定向县(市、区)所属设区市且在当地报考的高中毕业生,考生在录取后与当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未签订协议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八章 学费标准
第十条 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高职高专学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精神,学校食品药品与粮食类专业(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药品生产技术专业、药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的学费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医药卫生类专业的学费标准为6600元/生/学年,以上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及教材费等。学生退费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5] 435号)文件执行。
第九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章 监督与保证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基本保障是招生系统内部的廉洁自律,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十公开”和“六不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2号
联系电话:0595-22136682
监督举报电话:0595-22136691
学校网址:http://www.qzmc.edu.cn
邮政编码: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