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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安顺学院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社会公布的安顺学院艺术类招生专业及计划数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安顺学院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阳光招生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安顺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作为招生中介。
第十四条 安顺学院艺术类招生各专业外语语种一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少数民族考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除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则按照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安顺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或降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七条 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其中,报考美术类、设计类专业的考生应是非色盲考生;报考音乐专业的考生应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招生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校徽、校训

联系方式

地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25号
邮编:561000
电话:0853-221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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