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2年我院六个高职(大专)专业:高速铁路客运服务、空中乘务、铁道供电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跨境电子商务、学前教育,拟面向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湖南、山西、新疆、河北、河南、辽宁、山东、内蒙古、吉林13个省(自治区)计划招生,招生计划以当地主管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在招生计划允许的情况下,可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且无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所有专业在录取时无其他要求,对符合生源地照顾条件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照生源省招办相关的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提示: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抄送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助、贷等助学措施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贷、勤、补”五位一体的奖助学体系,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帮助优秀学生和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奖助学体系:学院奖学金最高可奖励1000元、贫困生助学金最高可资助2000元。
第十七条 学院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院规定如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相关省市招生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