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有完整的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洛师勤学奖学金以及社会奖助学金等;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定期为家庭困难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