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㈠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㈡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㈢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㈣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麻醉学专业、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药学专业、卫生检疫与检验专业、护理学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4000元。住宿费每人每学年1000元(四人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体检复查费、公寓卧具费、实习劳保用品费、军训服装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在入学报到时按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审批的标准缴纳。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新疆第二医招生办公室。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胜利路12号
邮编:834000
招生热线: 0990-7563666
传真电话:0990-7563666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新疆第二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