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原件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向学校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按湖北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2020年我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奖助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三种)。
第二十五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校建立完备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其中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及省政府各类奖助学金、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绿色通道”,在校期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新生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办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可以自愿办理大学生健康平安保险全方位助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健康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关爱和激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号)要求,凡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子女在2020年报考我院本科专业并录取的,根据考生意愿录取后按照学校转专业规则可在同批次优先调整专业。
第九章 就业与深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发放由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签发的就业报到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校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在全国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落实就业。学校每年举办两场大型校园招聘会,适时举办专场供需见面会,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积极推荐我校毕业生就业。按“双向选择”原则,努力帮助毕业生在全国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落实就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郑重提示考生和考生家长:我校招生办公室不预测我校在各地的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与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考生和考生家长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正式承诺。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平台向社会发布最终解释权归属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