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选拔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
第七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内部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南理工学院毕业证书。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证的获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见湖南理工学院招生网(https://zjc.hnist.cn/)。
第三十六条 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