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察哈尔文化研究所是在集宁师范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由自愿献身察哈文化研究事业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的学术兼教学研究机构。
第二条 察哈尔文化研究所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齐鸣”方针,团结广大文化研究爱好者,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对察哈尔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保护和传承,为更好地促进科研与教学改革,提升我校学术研究水平,为繁荣乌兰察布市乃至全区经济社会文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察哈尔文化研究所的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乌兰察布及周边地区的察哈尔蒙古族文化学术研究、实地考察和牧野调查,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2.培养学术研究骨干,建设一支既有开拓精神,又有研究能力的察哈尔文化研究队伍,塑造集宁师院学术研究的群体形象。
3.对历史上的察哈尔地区所辖旗县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资料进行认真系统的搜集、整理,建立完整的民族文化资料库。
4.拟定察哈尔文化研究计划和课题指南,组织申报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
5.加强同区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联系,建立察哈尔文化研究专题网页,利用各种媒体,加强信息交流,探索察哈尔文化研究前沿问题。
6.编缉、出版察哈尔文化研究论著和有关资料汇编。
第二章 研究人员
第四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察哈尔文化研究事业,承认本所《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并经本研究所批准,即可成为本所兼职研究人员或特约研究人员(含特聘学术顾问)。
1.具备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热心察哈尔文化研究者。
2.具备助教、实习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热心察哈尔文化研究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者。
3.热爱察哈尔文化,积极支持和资助察哈尔文化研究的党政领导干部、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企业家等。
第五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研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对研究所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有参加本所活动和在本所编辑的刊物上发表论著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本所有关资料的权利。
(二)研究人员应尽以下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规定,执行本所决议,关心本所工作;
2.积极完成本所分配或委托的工作任务;
3.竭诚投入察哈尔文化资料的搜集、整理,潜心撰写研究论文;
4.倡导理论联系实际,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课题研究。
第六条 研究所保护人员的正当权益。研究人员有突出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所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研究人员有辞聘自由,对不履行职责,不按期完成任务者,研究所有权解聘。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察哈尔文化研究所设所长一名,由所长提名报请学校任命副所长;设副所长二名,名誉所长二名,秘书长一名。由以上人员组成所务委员会,负责日常所务领导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制定研究计划,总结研究工作;
2.主持有关学术活动,召开有关学术会议和工作会议;
3.聘任本所研究人员。
第九条本所根据研究内容、方向、研究人员专业特点,下设历史文化、语言文字、文学艺术、社会经济与文化开发、民俗与旅游文化等研究室,鼓励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的大协作。
第十条 本所聘请区内外在蒙古学领域德高望重、成果斐然,关心支持察哈尔文化研究事业的社会贤达、专家、教授为名誉顾问和学术顾问。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以学校划拨专项科研经费为主,以自筹等各种渠道资助为辅。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集宁师院察哈尔文化研究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