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初试
(一)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7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三)初试日期和时间
2013年1月5日至1月6日。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四)初试科目
1月5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
1月5日下午外国语
1月6日上午业务课一
1月6日下午业务课二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五)考生须到报考点指定的考场考试。考生入场时须接受考试安全检查。考生在每科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六)考生可在3月初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查看初试成绩。
五、复试
(一)学校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如有必要,可再次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学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学校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三)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学校自定,具体的复试办法和程序由学校在研究生处网站公布。
(四)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五)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学校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我校2013年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复试施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时,学校将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六、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由学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学校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开展体检工作。
七、录取
(一)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予录取。
(二)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
(三)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均实行合同制。学校、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四)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五)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八、违规处理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学校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它
(一)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