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和代码:嘉兴学院南湖学院,13291。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六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第七条 办学地点:越秀校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56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确认举办的独立学院,校址位于闻名遐迩的革命圣地南湖之畔——浙江省嘉兴市。学校依托母体嘉兴学院办学,按照“独立办学、资源共享、规范运行”办学原则,充分共享母体办学资源,具有得天独厚的办学优势。学校实行“按类招生,一年后专业分流,前四学期均可申请跨类转专业”的招生政策和教学管理模式,加大了学生专业自主选择权。学校秉承“方正为人、勤慎治学”的校训精神,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为学生健康成长搭建平台,加大专业技能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2014年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结合我校自身的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生源计划的编制。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原则上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市、自治区)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按满分150分制计算,部分本科专业对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一)英语专业原则上要求100分(含)以上;
(二)日语专业原则上要求90分(含)以上。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在第一学校志愿(平行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征求志愿)考生,非第一学校志愿(征求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为3分,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为1分,对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根据高中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第或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