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辽宁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辽宁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三条学院地址: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2号。
第四条学院性质: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院办学宗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面向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院举办者:锦州金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九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第十条办学规模:8000人。
第十一条学科门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和艺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