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共7人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内辞职、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修改学院章程;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三)聘任或解聘院长;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应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核准。院长任期3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院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
第二十一条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经董事长授权,签署学院文件。
第二十二条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学院下设党政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教务处、学生处、计划财务部、资产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819,401,407.11元,其中,举办者投入455,495,430.01元。
第二十五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学费收入;
(三)学院的办学积累;
(四)银行贷款;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学院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二十七条学院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院财产。第三十条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