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决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学院终止时,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院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完毕,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学院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修改由学院董事会主持,修改后的章程经学院董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自国家教育部批准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转设齐鲁理工学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