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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成都文理学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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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文理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及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学院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

第三条学院名称:成都文理学院(简称:成都文理),学院英文名称:Chengdu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学院英文名称缩写:CDCAS。

第四条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中路351号,邮政编码:610101。

第五条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学院由成都星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举办。举办者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定位

第七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创办学生满意的学校,培养社会满意的学生”办学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兼具人文、科学、职业素养的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应用型大学。

第八条办学定位:坚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行业和基层。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全日制专科教育。学科门类:学科结构以人文与社会学科为主,适度发展理工学科。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6000人。

第九条院训、院歌、院徽

院训:博文明理弘毅笃行;

院歌:文理学子之歌;

院徽:由英文字母“A”“S”,中文“今”,捧起的双手,以及上下开启的圆形图案构成。“A”“S”是“Arts”、“Sciences”两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寓意文理融合,提喻校名,体现“博文明理”“博雅教育”的办学理念。“今”意涵“只争朝夕”“与时俱进”的学院精神;捧起的双手,上下开启的圆形图案,象征各界对学院的关怀呵护,以及学院开放、包容的胸怀。

第三章举办者和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学院是经教育部审批的独立法人机构,国家保障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举办者以参加学院董事会形式,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成员;

(二)通过学院董事会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通过学院董事会审定学院财务预、决算;

(四)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状况;

(五)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保证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依法自主独立办学,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设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依法自主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办学;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确保学院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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