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学院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院的合并、分立与终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进行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学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办学:
(一)举办者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学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六十条学院终止时,应该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理剩余财产。
第六十一条学院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培训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学院终止前,要妥善安排好学生继续就读。
第六十三条学院的终止,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由以下程序:
(一)由董事长提出或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提出修改条款;
(二)修改条款须经董事会会议审定通过后方为有效;
(三)修改条款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转设为广州商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