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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财经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依法规范学院管理,保证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长春财经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译名为ChangchunCollegeofFinanceandEconomics。
第三条学院地址: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
第四条学院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学院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派遣的督导专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办学宗旨及定位
第六条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遵循“一切为了学生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坚持开放式办学,走产学研一体化道路,面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办学定位:立足吉林、面向全国,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培育重点学科、打造特色专业,培养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建设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高、管理规范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九条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条办学规模:学院发展规模在10000人左右。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可适当调整办学规模。第十一条学科门类:学院以经济类、管理类学科为主,适度发展文学类、法学类、工学类学科。
第十二条学院积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以增加办学的针对性,更好地促进学生就业。第十三条学院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专家治学,实施民主管理。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十七条学院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举办者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出任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学院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4年一届。董事每届任期4年,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变更、连任或提前解任由董事长提名,举办者董事会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职工薪酬标准;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学院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院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会议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1/3以上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董事会1/2以上成员的同意。但是讨论的事项包括第二十条(一)、(二)、(三)、(五)、(八)、(九)款时,须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吃苦耐劳,为群众服务意识强,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求真务实;
(三)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于开拓进取;
(四)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胸襟开阔,顾全大局,严于律己,协作意识强,组织能力强,善于团结同志;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熟悉高校办学规律,掌握相关专业学科发展方向,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背景,工作实绩突出;
(六)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
(二)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三)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六)组织制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组织制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全面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十)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十一)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干部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惩措施;
(十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十三)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副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副院长是学院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是院长的参谋和助手,协助院长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购置的审批、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添置与管理等项工作;
(二)在院长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学院的决议,督促师生员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推进管理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严格管理,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做好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坚持定期检查,预防为主,落实安全责任制,创建平安校园;
(五)院长外出期间或遇特殊情况,受院长委托,代理院长主持工作;
(六)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设立或撤销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受理学术争议;
(七)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
(二)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三)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四)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学院实行校务公开,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院内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学院坚持院长办公会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