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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为长春财经学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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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春财经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依法规范学院管理,保证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长春财经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译名为ChangchunCollegeofFinanceandEconomics。

第三条学院地址: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58号。

第四条学院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学院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派遣的督导专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办学宗旨及定位

第六条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遵循“一切为了学生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坚持开放式办学,走产学研一体化道路,面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办学定位:立足吉林、面向全国,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培育重点学科、打造特色专业,培养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建设办学特色鲜明、教育质量高、管理规范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九条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条办学规模:学院发展规模在10000人左右。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可适当调整办学规模。第十一条学科门类:学院以经济类、管理类学科为主,适度发展文学类、法学类、工学类学科。

第十二条学院积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以增加办学的针对性,更好地促进学生就业。第十三条学院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专家治学,实施民主管理。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十七条学院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举办者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出任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学院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4年一届。董事每届任期4年,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变更、连任或提前解任由董事长提名,举办者董事会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职工薪酬标准;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学院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院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会议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1/3以上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董事会1/2以上成员的同意。但是讨论的事项包括第二十条(一)、(二)、(三)、(五)、(八)、(九)款时,须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吃苦耐劳,为群众服务意识强,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求真务实;

(三)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思路清晰,思想解放,勇于开拓进取;

(四)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胸襟开阔,顾全大局,严于律己,协作意识强,组织能力强,善于团结同志;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熟悉高校办学规律,掌握相关专业学科发展方向,具有相应的专业学术背景,工作实绩突出;

(六)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

(二)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三)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六)组织制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组织制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全面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十)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十一)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干部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惩措施;

(十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十三)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副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副院长是学院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是院长的参谋和助手,协助院长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购置的审批、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添置与管理等项工作;

(二)在院长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学院的决议,督促师生员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推进管理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严格管理,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做好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坚持定期检查,预防为主,落实安全责任制,创建平安校园;

(五)院长外出期间或遇特殊情况,受院长委托,代理院长主持工作;

(六)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设立或撤销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受理学术争议;

(七)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

(二)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三)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四)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学院实行校务公开,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院内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学院坚持院长办公会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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