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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转设为长春财经学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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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吉林省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吉组通字〔2008〕87号),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长春财经学院委员会,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三)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

(四)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党组织内部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进素质教育和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领导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十一)党委每5年一届,党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四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同时要考虑代表的职称、年龄、性别等的平衡性。教职工代表人数按本院教职工总人数的30~50%确定,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更换、罢免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在学院范围内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事项,须由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董事会、党、政、工领导或1/3以上正式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建议。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学院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三十九条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条教职工的录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学院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可根据《教师法》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一)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三)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维护学院的声誉和利益;

(五)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开展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八)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九)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院执行国家关于教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规定。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四十四条学院保障教师、职员进修培训、参加学术活动、评定职务等权利。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产品开发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院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院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学院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一切为了学生发展服务”为宗旨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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