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为福建省龙岩市东肖北路1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已形成以本科教育为主,工、文、理、农、教育、经济、管理、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九条 2014年招生计划总数为本科3000名,面向福建、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等2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以上各类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条 “校校企”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有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产品设计(艺术类)、车辆工程等5个本科专业。其中一年赴台湾学习,具体分专业和计划安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地方农村专项计划38名,具体分专业和计划安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面向龙岩市生源招生385名(不含师范类和闽台合作专业),具体分专业和计划安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