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标代码为10507。
第三条 学校地址:学校现有两个校区。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邮政编码:430065);昙华林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邮政编码:430061)。
第四条 学校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医药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主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完成并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英语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但药学(中外合作办学)、食品营养与检测(中外合作办学)为中法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录取后以法语安排教学为主。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药类各专业均不录取上肢残疾、色弱、色盲、嗅觉迟钝或丧失、近视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考生。
第十六条 护理学专业男女生不限,男生只招收有志愿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6米以下者慎报,男生在1.7米以下者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