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学校全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1149
3.校址及办学地点:
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编100101)
北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八西路28号(邮编102209)
第三条中华女子学院是全国妇联所属、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全日制女子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和公益意识、知性高雅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高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其常设机构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纪检审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电话84659012。
第三章 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我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资格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九条 我校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我校目前只开设英语语种课程。
第十条 我校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不设性别比例限制,其余各专业只招收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