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学费标准
层次 | 类别 | 学费标准 | 学制(年) | |
硕士 | 全日制学术学位 | 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7个门类 | 7200元/生·学年 | 3 |
其他门类 | 8000元/生·学年 | |||
全日制专业学位 | MBA(工商管理硕士) | 27500元/生·学年 | 2 | |
MPA(公共管理硕士) | 45000元/生=22500元/生·学年*2学年 | 2 | ||
MPACC(会计硕士) | 42000元/生=21000元/生·学年*2学年 | 2 | ||
艺术硕士 | 8333元/生·学年*3学年=25000元/生 | 3 | ||
其他 | 同学术学位 | 3 |
十二、奖助学金
我校对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加大奖助力度。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学金。
(一)研究生奖学金设置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每年3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名额,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为准。其评选工作,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执行。
2.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 业。学校按照博士生和硕士生一定的生均标准,依据各学院 学制内档案在校的研究生规模(不含 MBA、MPA),将学 业奖学金的经费额度划拨至各学院。
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经费额度(含学校拨 款、自筹、校友捐赠等),结合发展目标与实际情况,自行 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自行确定规定学制内的评奖次数,并可以作动态调整。其评选工作,按《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级参考标准
类 别 | 等 级 | 额度(万元/学年) |
博士生 | 一等 | 1.8 |
二等 | 1.4 | |
三等 | 1.0 | |
硕士生 | 一等 | 1.0 |
二等 | 0.8 | |
三等 | 0.4 |
3. 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
“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以下简称扬华奖学金)用于吸引博士生优质生源,依照“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进 行奖励。其奖励对象,为全日制脱产学习的优秀博士生新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5万元,每年不超过60名。
其评选工作,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 研究生助学金设置
1.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我校在籍且无固定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我校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
我校一年级、二年级博士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担任本科生助教并通过考核,可获得助学金 3000 元/月;未通过助 教遴选者、上一学期助教考核不合格者、不愿或不能担任教者,助学金为 2000 元/月。三年级、四年级博士生不作助教要求,助学金为 3000 元/月。。
助学金的管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设置
类别 | 比例 | 额度 | 备注 |
博士生 | 100% | 3000 元/月 | 一、二年级博士生未担任助教者,其助学金为 2000 元/月 |
硕士生 | 100% | 500元/月 | 全年按12个月发放 |
2. 硕士生“三助”助学金
“三助”助学金,用于资助硕士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助教”、“助管”的岗位酬金,由学校出资;“助研”的岗位酬金,由科研项目课题组自行安排。
“助教”岗位酬金不超过350元/月,每周实际教学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助管”岗位酬金不超过300元/月,每月工作量为30-50小时。
“三助”助学金的管理,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奖助学金办法如有调整则以我校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十四、违规处理
教育部规定:
(一)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 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 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