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五)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六)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七)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八)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二)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暨备案平台。
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
(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四)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五)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破格复试、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平台备案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六)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十、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招生工作中,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一、未尽事宜请详阅《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9号。
十二、报考咨询
(一)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832003
电 话:(0993)2058582
传 真:(0993)2058582 2036010
地 址:石河子市石河子大学行政办公楼501B室
网 址:http://yz.shzu.edu.cn(自命题考试大纲查询下载)
(二)招生学院
学院代码 | 学院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信箱 |
001 | 师范学院 | 粟 倩 | 0993-2058962 | suqian@shzu.edu.cn |
002 | 政法学院 | 冯 洁 | 0993-2057531 | sdzfyz2057531@163.com |
003 | 体育学院 | 杨冠强 | 0993-2057918 | 158824957@qq.com |
004 | 文学艺术学院 | 王红星 | 0993-2055092 | 33818072@qq.com |
005 | 外国语学院 | 刘兆德 | 0993-2058337 | lzd304@163.com |
006 | 生命科学学院 | 肖守德 | 0993-2057216 | xsde@shzu.edu.cn |
007 | 化学化工学院 | 文俊方 | 0993-2055030 | 50692804@qq.com |
008 |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 石 剑 | 0993-2058090 | 406358668@qq.com |
009 | 机械电气工程学院 | 丁龙朋 | 0993-2057550 | 761052146@qq.com |
010 | 水利建筑工程学院 | 赵 虹 | 0993-2058082 | 582614436@qq.com |
011 | 食品学院 | 吴 超 | 0993-2058756 | Wuchao@shzu.edu.cn |
012 | 农学院 | 贾成军 | 0993-2057359 | 364291819@qq.com |
013 | 动物科技学院 | 杨 霞 | 0993-2057805 | 1512821301@qq.com |
014 | 医学院 | 伊丽莎 | 0993-2057022 | 3151755109@qq.com |
015 | 药学院 | 王国庆 | 0993-2055002 | shzdxyx@126.com |
016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赵捷(学硕) 刘嫦(专硕) |
0993-2057328 0993-2057519 |
623172787@qq.com mba_xj@sina.com |
018 | 理学院 | 卢水萍 | 0993-2055653 | 757829094@qq.com |
020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胡 艳 | 0993-2055631 | 582913863@qq.com |
(三)学习方式、研究生学制、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1.学习方式
全日制研究生学习方式为全脱产,非全日研究生学习方式为非脱产,可灵活安排。
2.学制
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除法律硕士、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临床医学硕士以及护理硕士基本学制为三年以外,其余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两年。
3.学费标准
学科门类 | 全日制学术学位学费标准(元/生学年) | 全日制专业学位学费标准(元/生学年) |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元/生学年) |
经济学 | 5800 | 7000 | --- |
法 学 | 5800 | 7000 | --- |
教育学 | 5800 | 6000 | --- |
文 学 | 待定 | --- | --- |
理 学 | 5800 | --- | --- |
工 学 | 5800 | 6000 | 8000 |
农 学 | 5000 | 5000 | 8000 |
医 学 | 7000 | 8000 | --- |
管理学 | 5800 | 7000 | 9000 |
4.奖助办法
全日制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具体办法登陆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shzu.edu.cn/查询)。